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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業分享

【勞基法第40條最新函釋】 企業如何在突發事件中保障合法權益?

2024-09-10

在瞬息萬狀之下,商業環境所面臨的不只是市場的競爭與經濟的未知,「突發事件」也是企業經營者無法避免的挑戰之一。例如:在生產線突然出現故障、醫療機構遇到緊急病患潮時,企業往往不得不在短時間內要求員工臨時加班。然而,當這些緊急狀況發生在勞工的例假日,企業應如何合法且合乎道德地處理?


展燁作為人事資源顧問公司,我們深知勞資雙方在面對突發事件時可能發生的風險。雇主希望維持正常運作,勞工則擔心權益受損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《勞基法》第40條提供了最新的應對方案,企業必須深刻理解其中的法律規定與最新函釋,才能避免觸法風險並保護勞工權益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一、勞基法第40條:

緊急狀況下的法定彈性   

 

《勞基法》第40條第1項規定:「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,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。但停止假期之工資,應加倍發給,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。」這項規定給予企業在緊急狀況下的彈性處理空間,但也同時附帶了相應的勞工補償責任。

 

   💡什麼是勞基法上的「天災、事變及突發事件」?   

 

天災:

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,
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損壞者,
如颱風、洪水、地震。

 

事變:

因人為外力所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的重大事件,
如戰爭、內亂、暴動、金融風暴、重大傳染病。

 

突發事件:

影響勞資雙方利益重大,
且不能控制、無法預見之非循環性之緊急事故。

 

「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」也意味著,當企業面臨不可預見且必須立即處理的情況時,雇主可以合理地要求員工在例假日上班,但前提是必須支付雙倍工資並於事後提供補假。
 

 

 

 

   二、最新函釋:

進一步明確事後補假的操作規範   

 

儘管第40條提供了法律依據,但該如何「事後補假休息」呢?。其所定「事後補假休息」,原則上應於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工作結束後旋即補假休息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得依各該規定辦理,並注意不得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:

 

(1)    勞雇雙方於事後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,
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。


(2)    雇主經工會同意,或於團體協約載明,
允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排定適當日期補假休息者,
其補假休息至遲得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30日內為之,且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3日。

 

過去,勞動部曾於民國78年及109年發布過相關解釋函,針對不同情境下的補假機制進行說明。然而解釋函的內容不夠完善,且未能涵蓋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。為了進一步指導企業在實務操作中合乎法律,勞動部最近整合了這些內容,並發布了最新的函釋,以補充說明事後補假的具體操作規範。

 

根據最新函釋,建議企業遵循以下要點:

 

   補假時間的合理性:   

雇主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安排補假,
通常應在事件結束後的最短可行時間內完成。
過長的補假延遲可能被視為不合理,甚至違法。

 

   補假方式的靈活性:   

企業可以根據與勞工的協商結果,選擇一次性補假或分段補假,
但必須尊重勞工的意願,不能強迫接受不合理的安排。

 

   補假通知與紀錄:   

企業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工補假的時間與安排,
並保留相關紀錄,以備未來可能的勞資爭議。

 

這些指導原則有助於企業在面對突發事件時,更清晰地了解如何合法處理例假日加班問題,確保在合規經營的同時,也能妥善保障勞工的權益。

 

 

 

 

   三、企業應對策略:

平衡合規與經營需求   

 

對於企業來說,了解並遵循《勞基法》第40條及其最新函釋的規定,不僅是為了避免法律風險,更是為了建立和諧的勞資關係。在此背景下,企業應該考慮以下幾點策略:

 

   加強內部培訓與合規教育:   

企業人資部門應定期舉辦相關法律知識培訓,確保管理層和員工都能充分理解《勞基法》第40條的內容及其操作方式。

 

   建立緊急應變計劃:   

企業應提前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計劃,明確在緊急情況下如何合法調度人力,並設立內部通報機制,確保在必要時快速反應。

 

   合理安排勞工補假:   

在事件結束後,企業應立即與受影響的員工協商補假安排,確保補假符合員工的需求,並遵守法律規定。

 

   透明溝通與紀錄保存:   

企業應保持與員工的透明溝通,及時告知相關安排並保存所有溝通紀錄,這不僅有助於避免誤解,也能在未來勞資爭議中提供證據支持。


 

 

   四、結語:

從人本管理的角度解讀勞基法第40條   

 

《勞基法》第40條及其最新函釋的發布,反映了法律對企業在突發事件中的彈性處理需求的認可。但同時,這也要求企業在行使這一彈性時,必須謹慎行事,並兼顧合乎法律與勞工權益。作為人事資源顧問公司,我們建議企業在此過程中,始終保持以人為本的管理思維,將法律合規視為建立良好勞資關係的基石,而非單純的義務。

 

在經營管理的每一個細節中,企業應該尋求的是一種平衡:既能確保業務連續性,又能維護勞工的基本權益。唯有增強組織內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,才能實現長期的可持續發展。

 

🌳勞基法第40條最新函釋
 →https://reurl.cc/70O77d
🌳停止假日通報
 →https://reurl.cc/Er6D8a
🌳第32條第4項延長工時通報
 →https://reurl.cc/9G3xjd

 

📑資料來源:高雄市政府勞工局、台北市政府市政公告

 

 

 

 

 

🏆展燁國際人事顧問🏆
於108年度.109年度.110年度.111年度
連續4年獲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A級成績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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