展燁人資小學堂ep.20-員工下班後滯留公司,雇主可以拒認加班嗎?
2023-07-26
【案例分享】Grace為一間科技美容儀器的新創公司老闆,她發現底下有位員工在表定下班時間後會繼續待在辦公室,
當時Grace沒有多加理會。事後這位員工主張依照打卡紀錄,
公司應該給付他超過每日工時的額外3小時加班費,但Grace拒絕給這位員工加班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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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Grace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法.ᐟ.ᐟ
A:依法規定,出勤紀錄上記載的時間,原則上就是員工的實際工作時間,除非雇主可以提出其他證明,否則即使員工沒有經過報備或申請就自行加班,雇主可能還是要支付加班費,如未支付,可處新臺幣2-100萬元的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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⭕️ 正確做法 ▼ ▼
依據《勞動事件法》,出勤紀錄記載的上下班時間,原則上則代表雇主同意出勤。因此建議雇主可以參考下列步驟,以避免發生爭議。
➊ #制定並公告加班申請流程
◽️制定加班流程:
要求員工加班前提出申請或事後追認。
◽️明確催促員工下班:
下班時間若不願讓員工加班,
需明確催促員工下班, 制止員工加班。
➋ #每月與員工共同確認實際出勤時間
◽️雇主應確認員工加班原因:
針對下班後滯留的員工,
雇主有責任確認員工是否有在工作,
可以與員工面談加班的原因,
並輔以調閱相關資料:
▷ #電腦運作紀錄
▷ #主管指派之工作紀錄
▷ #加班之成果
◽️雇主可要求員工說明加班原因:
要求員工說明滯留公司的原因,
發薪前與員工確認 #實際出勤時間,
並即時修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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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資料引用/
勞動部 - 新手雇主指南:工時休假篇 Q5
/相關法條/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30條、第32條、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20條之1、
《勞動事件法》第38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