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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資議題

展燁人資小學堂ep.24-可以和員工約定適用期嗎?

2023-09-06

【案例分享】Roy經營一間IC設計公司,他和新來的工程師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,

這段期間沒有提供勞健保及特休。直到試用期滿後,

Roy認為這位新人表現不符公司期望,因此決定終止契約不再繼續聘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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❌ Roy這樣的行為可能已經觸法.ᐟ.ᐟ

A:雖然《勞動基準法》沒有明確規範試用期,實務上雇主可以和員工約定合理之試用期,但如果在試用期違反勞動法令規定(包含投保勞工保險、就業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、給予休假、給付工資等),雇主仍會被處罰。在試用期間或期滿後要解僱員工,也應證明員工於試用期間不適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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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規定,
員工上班的第一天就屬於正式員工,
但實務上仍保留試用期的彈性。
雇主可以參考以下步驟來避免爭議。

⭕️ 正確做法3步驟 ▼▼

➊ #在勞動契約中明確寫出試用期間
在勞動契約中載明試用期的相關資訊。
如:試用期為期多久、試用期延長方式等…

➋ #試用期間定期考核
建議可在試用期間建立明確考核內容。
如:設立明確的任務與目標、
  定期面談檢討與建議、
  考核員工表現並留下紀錄。

➌ #如要解僱仍建議事前預告及支付資遣費
如果在試用期間或期滿後,
認為員工不適任要終止契約,
建議預告並支付資遣費。

以上為「開始試用期」的正確sop流程圖,讓你更了解試用期注意事項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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/資料引用/
勞動部 - 新手雇主指南:徵才簽約篇 Q8
/相關法條/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1條、第16條、第17條
《勞工退休金條例》第12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