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管只是嚴格,還是職場霸凌?2026新制下企業申訴、調查與管理指南
2026-08-05
主管只是嚴格,還是職場霸凌?2026新制下企業申訴、調查與管理指南
會議結束後,一名員工向人資反映:「主管每天在群組公開說我能力差,還故意不給我必要資料,這算職場霸凌嗎?」主管則認為:「我只是要求工作品質,現在是不是連管理都不行?」2026年7月1日職場霸凌防治新制正式施行後,企業不能只用「主管比較嚴格」或「同事個性不合」結案,而必須依法建立預防、申訴、調查及處理機制。
| 老闆先看這裡 |
| 新制日期 |
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及配套子法,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 |
| 企業共同義務 |
不論公司規模,只要知悉或受理職場霸凌申訴,都應啟動防治及處理機制,並保護相關人員隱私。 |
| 管理不是免責 |
合理績效要求不當然是霸凌,但若利用職務或權勢,逾越必要合理範圍,持續羞辱、排擠、阻礙工作或不當施壓,就可能構成霸凌。 |
| 最高負責人案件 |
被申訴人若是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,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,由外部公權力介入。 |
一、什麼情況才可能構成職場霸凌?
依職業安全衛生法,職場霸凌是指勞工在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,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;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| 常見樣態 |
可能情境 |
企業判斷重點 |
| 社交排斥 |
刻意排除必要會議、工作群組或重要活動。 |
是否針對特定員工、是否影響工作及是否欠缺合理理由。 |
| 職務干預 |
故意隱瞞資訊、封鎖系統權限,卻要求完成工作。 |
是否刻意製造無法達成工作的條件。 |
| 權力濫用 |
故意設定明顯不合理期限、能力不符工作,或以低階工作羞辱逼退。 |
工作要求是否有業務必要性、標準是否一致、是否帶有懲罰或逼退意圖。 |
| 名譽侵害 |
散布不實負面訊息、公開揭露隱私或反覆羞辱。 |
是否造成職場地位、人格尊嚴或身心健康損害。 |
展燁提醒: 單一衝突、管理要求或工作爭議,不代表必然構成霸凌;但企業也不能只因事件「只有一次」就直接排除。若單一事件侵害強度高、權力差距明顯、公開羞辱性強或對身心影響重大,仍可能被認定為情節重大。
二、主管合理管理與職場霸凌,界線在哪裡?
| 管理事項 |
較接近合理管理 |
可能跨越霸凌界線 |
| 績效要求 |
事前有標準、對所有人一致,並提供改善期限與資源。 |
只針對特定人設定明顯不可能達成的目標,並以羞辱、威脅逼迫完成。 |
| 工作糾正 |
就具體錯誤說明影響、要求改正並留下紀錄。 |
在公開群組反覆使用人格貶抑、嘲諷或侮辱語句。 |
| 工作分配 |
依職務、能力、工作量及營運需要合理分配。 |
故意過度加重、抽掉必要資源,或刻意安排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。 |
| 會議與資訊 |
依職責決定參與人員,必要資訊可正常取得。 |
刻意排除特定人參與必要會議,卻追究其不知情的責任。 |
展燁觀點: 企業要保留主管的管理權,同時也要把管理方式標準化。最有效的做法不是叫主管「講話客氣一點」,而是建立一致的目標設定、工作分配、績效面談、改善期限、紀錄及申訴機制。
三、不同規模企業,依法應做到什麼?
| 企業規模 |
主要防治義務 |
| 所有企業 |
提供免於職場霸凌的工作環境;知悉事件後採取適當處置;維護申訴人、被申訴人及相關人員隱私;不得對申訴或協助申訴者作成不利處分。 |
| 10人以上 |
設置電子信箱、專用信箱、專線電話或其他申訴管道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。 |
| 30人以上 |
訂定並公開「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」,指定專責單位,並辦理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。 |
| 100人以上 |
內部參與調查成員應接受至少3小時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,並依新制要求組成及運作調查程序。 |
事業單位分散於不同地區時,原則上依各地區該單位僱用人數分別計算;若分支機構具有獨立人事、財務及管轄權,可能個別計算。企業不宜直接沿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總公司合併計算方式,而應依職安法新制確認。
四、人資收到申訴後,不能只做「雙方各自說明」
| 步驟 |
處理階段 |
企業應完成事項 |
| 1 |
受理與初步保護 |
確認申訴內容、保存證據、評估是否需調整工作、座位、指揮監督或聯繫方式,避免持續侵害。 |
| 2 |
利益迴避 |
確認受理、調查及決定人員與當事人間是否存在上下屬、親屬或利害關係。 |
| 3 |
調查 |
分別訪談當事人及證人,蒐集群組訊息、Email、會議紀錄、工作指派及考核資料,避免只以主管職位或員工感受判斷。 |
| 4 |
協調或調查決定 |
經申訴人同意,可在調查期間進行協調;申訴人可隨時終止協調,企業仍須續行調查。 |
| 5 |
處置與申復 |
依調查結果採取懲戒、管理改善、教育訓練、工作調整或保護措施,並依規定提供申復程序及救濟資訊。 |
| 6 |
追蹤 |
確認是否再發生報復、不利處分、排擠或身心健康風險,並保存處理紀錄。 |
五、三種企業最容易踩到的程序風險
| 常見處理方式 |
風險 |
建議做法 |
| 由被申訴主管的直屬上級私下問話後結案。 |
欠缺獨立性、利益迴避及完整證據調查。 |
依制度指定受理單位及調查小組,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人士。 |
| 要求員工先撤回申訴,再承諾協調。 |
可能壓縮申訴權益;協調不成時也可能失去程序紀錄。 |
經申訴人同意進行協調,且保留隨時終止並回到調查程序的權利。 |
| 因申訴而調職、減少工作或取消升遷。 |
可能構成報復或其他不利處分。 |
保護措施應以安全及降低接觸為目的,並與當事人溝通,不得變相懲罰申訴人。 |
六、派遣與承攬人員,公司可以說「不是我的員工」嗎?
不宜直接這樣處理。派遣勞工若受要派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,應納入要派單位的職場霸凌防治對象;如遭要派單位人員霸凌,申訴處理原則上比照該單位勞工,並與派遣單位共同調查。承攬人僱用的勞工在派駐場所遭受不當對待時,也可向自己的雇主申訴或向派駐事業單位反映,任一方知悉後都應共同釐清及採取保護措施。
七、企業職場霸凌防治自我檢查表
| 確認 |
檢查項目 |
建議責任單位 |
| □ |
確認公司依法適用的員工人數級距與義務。 |
人資/法務 |
| □ |
申訴管道已公開,且有人定期查收。 |
人資/專責單位 |
| □ |
規範包含認定、申訴、調查、利益迴避、保密、懲戒、申復及追蹤。 |
人資/法務/職安 |
| □ |
主管及員工已完成必要教育訓練。 |
人資/職安 |
| □ |
已建立調查人員名單、外部專家資源及利益迴避機制。 |
人資/法務 |
| □ |
申訴後可立即啟動保護、證據保存、調查及追蹤。 |
專責單位 |
| □ |
明確禁止對申訴人、協助者及調查參與者進行報復或不利處分。 |
最高管理階層 |
八、事實、推論與展燁建議
| 內容性質 |
重點 |
| 事實 |
2026年7月1日新制施行;企業須依規模建立不同程度的預防、申訴、教育及調查制度。 |
| 推論 |
只公布一支申訴電話,卻沒有受理、調查、利益迴避及追蹤流程,通常不足以應對實際案件。 |
| 展燁建議 |
企業應同步建立制度與主管管理標準,把工作要求、績效改善及申訴調查各自留下客觀紀錄。 |
九、常見問題FAQ
| Q1:主管罵員工一次,就一定是霸凌嗎? |
不一定。通常需綜合判斷職務或權勢關係、是否逾越必要合理範圍、頻率、公開性、羞辱程度及身心影響;情節重大者,單一事件也可能成立。 |
| Q2:員工申訴後,公司可以先調職嗎? |
可依安全及降低接觸需要採取保護措施,但應評估必要性、與當事人溝通,並避免形成降職、減薪或其他變相不利處分。 |
| Q3:申訴人同意協調,就不用調查了嗎? |
不宜這樣理解。協調須尊重申訴人意願,申訴人可隨時終止;協調未解決時,雇主仍應續行調查程序。 |
| Q4:7月1日前發生的事件,新制適用嗎? |
若在2026年7月1日以後才向公司提出新申訴,不論事件發生在新制前或後,原則上均依新制處理;舊案已進行的程序效力不受影響,後續接軌新制完成。 |
| Q5:員工申訴董事長或總經理,仍由公司調查嗎? |
若被申訴人屬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,勞工可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,由外部機關介入處理。 |
職場霸凌防治,不只是處理員工抱怨
展燁可協助企業依員工人數與組織特性,建立職場霸凌防治規範、申訴管道、調查流程、主管教育、表單紀錄及異常案件處理機制。
先把制度與管理界線說清楚,才能同時保護員工、主管與企業。
法規查核基準:2026年7月1日施行之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、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、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》、勞動部職安署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指導手冊》及「防治職場霸凌QA一次看」。實際個案仍應依事件證據、組織規模、工作關係及具體程序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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